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龙南这些人被抓!引以为诫
龙南一男子在微信群内传播暴恐视频被拘!
接到线索后,网安大队、国保大队、南亨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查实该男子系南亨乡的赖某。获悉相关情况后 ,民警依法将赖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询问,赖某对在网上传播暴恐视频一事供认不讳。据赖某供诉,其于7月15日上网时不经意浏览到该视频,为寻求刺激和吸引他人注意,将该视频转发到微信群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赖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龙南一人发微信涉嫌传播淫秽信息被拘!
▲2018年4月27日凌晨,违法人员廖某被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龙南微信群内煽动打架、寻衅滋事被拘留!
2018年4月18日,县公安局武当派出所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违法人员赖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煽动打架的不良言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8年4月12日,县公安局杨村派出所查处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违法人叶某在微信群中发表不良言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龙南一女子因散布网络谣言被处罚!
2016年2月份,龙南县里仁镇一女子因在网上散布工业园发生爆炸的谣言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造谣将触犯这些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龙南县融媒体中心
素材:龙南公安
编辑:曾钰
审核:凌虹 左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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